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
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返还原告杨xx预付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美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雨
记录员崔丽静
审判员肖美华
书记员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