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30岁。
被告安某某,女,23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交往时间较短,不十分了解对方,致使婚后双方经常生气,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半年多时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安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相互了解比较深,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男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夫妻间如能互谅互让,生活会更幸福美满,原告徐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安某某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全德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