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泓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东鼎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泓国际运输有限公司[x`L(HK)CO.,LTD]。
上诉人华泓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东鼎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华泓国际运输有限公司[x`L(HK)CO.,LTD]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商港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我院称本案货运提单的抬头人x.,LTD,其中文名称为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中国台湾省台北市,该提单已约定因提单所产生的争议应由台北市法院管辖,此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大连海事法院无权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提单号为x的提单虽约定了台北市法院为提单争议的管辖地法院,但被上诉人大连东鼎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我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辽宁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及其职员柯春梅出具的证据证明,该提单系由华泓国际运输有限公司[x`L(HK)CO.,LTD]委托其签发,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x.,LTD]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台北市与本案所涉提单争议无实际联系,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王怀忠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