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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女,20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严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严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系原告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陕西凌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丁,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X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周某甲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3000元。2、每半年探望原告一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丁辩称,我自2009年5月离婚后,除房屋差价折抵原告抚养费外,还每月支付原告300元抚养费至今从未间断,原告现要求给付3000元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原告患有疾病,还要上学,我愿再增加原告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原告之母严某乙与原告之父周某丁离婚,原告随其母严某乙生活。原告抚养费除房屋差价折抵外,自2009年6月1日被告每月再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某。后被告周某丁均按时给付原告抚养费。2011年8月8日原告以其及其母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丁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甲抚养费600元。(包括原告上学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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