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4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仇某萍,湖南百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小林,湖南骄阳(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