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油款x.9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索款费用。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车辆在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2005年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款x.90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油款x.90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