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X楼。
委托代理人罗迎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碧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33岁,汉族。
被告施某某,男,33岁,汉族,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出租方)支付定金x元,合同生效后,该定金自动转移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被解除后3日内,出租方将该房屋租赁保证金如数返还给承租方。
2010年7月30日合同期满后,原告续租一个月,并支付了相应的租金等费用给被告,但未与被告续签书面租赁合同,2010年8月27日原告正式搬出该租赁场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x元整,原告多次以电话及书面律师函的形式催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不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某、施某某支付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押金x元;
二、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被告施某某、施某某七张防盗门款x元;
三、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交付被告施某某、施某某装修图纸及电路图;
四、被告施某某、施某某不能就此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