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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X楼。

委托代理人罗迎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碧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33岁,汉族。

被告施某某,男,33岁,汉族,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出租方)支付定金x元,合同生效后,该定金自动转移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被解除后3日内,出租方将该房屋租赁保证金如数返还给承租方。

2010年7月30日合同期满后,原告续租一个月,并支付了相应的租金等费用给被告,但未与被告续签书面租赁合同,2010年8月27日原告正式搬出该租赁场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x元整,原告多次以电话及书面律师函的形式催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不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某、施某某支付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押金x元;

二、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被告施某某、施某某七张防盗门款x元;

三、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交付被告施某某、施某某装修图纸及电路图;

四、被告施某某、施某某不能就此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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