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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伙同崔会斌(另案处理)预谋分工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兵团农七师医院大院内,采取往烟盒装钱丢到地上引诱他人拾钱并提出分钱的方式,骗走袁××现金9200元。

2、2011年3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预谋分工后,到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内,采取往烟盒装钱丢到地上引诱他人拾钱并提出分钱的方式,骗走李×现金5000元。

3、2011年4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华某某预谋分工后,到山西省沁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往烟盒装钱丢到地上引诱他人拾钱并提出分钱的方式,骗走张××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张××、袁××的陈述;证人甄××的证言;被害人李×、张××对被告人赵某某、华某某的辨认笔录;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现金的收到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华某某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某、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案发后退赔赃款、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各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原被羁押的28天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素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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