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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常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295元返还上诉人周某某。

审判长侯新梅

代理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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