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295元返还上诉人周某某。
审判长侯新梅
代理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