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一审法院起诉称:位于某京市X区X号住房系我名下承租的房产,现被王某强占使某,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王某腾退北京市X区X号住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王某在一审中答辩:我原是王某的儿媳,与其子王某于2004年离婚时,王某承诺我在该房内居住,王某明知我居住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现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X区X号住房系王某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王某系王某之子,于1981年9月与王某结婚后与王某夫妇共同居住于某京市X区X号住房。后王某夫妇至女儿家居住,北京市X区X号住房遂由王某、王某夫妇携女王某居住使某。2004年12月4日,王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04)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王某与王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女王某由王某抚养,王某自2004年1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三、双方无财产、住房等其他纠纷。同时,王某与王某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X区X号住房由王某与王某长期居住,王某保证王某的居住权。之后,王某与王某继续居住北京市X区X号住房至今。庭审中,王某陈述其在很久后才知道王某已与王某离婚的事实,但仍不知道《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只是考虑到王某的成长才一直允许王某继续居住于某京市X区X号住房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亦曾到庭,其承认一直向父母隐瞒《离婚协议》的内容,并表示愿意居中调解,但未能最终促成调解。王某就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协议》中有关北京市X区X号住房约定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协议》、(2004)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市X区X号住房系王某名下承租的房产,其理应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某、收益的权利。王某虽与王某离婚时约定继续居住使某该房,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协议内容确已取得王某的同意,则在此前提下,王某与王某所作的涉及房产的约定应为无效。现王某要求王某搬离北京市X区X号住房,该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理应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北京市X区X号住房,自行解决住房,其与王某之争议可另案予以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于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退北京市X区X号住房,自行解决居住。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我不腾退房屋。上诉理由是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现在没有其他住所,如果让我腾退,我无处可住。离婚的时候,我前夫也承诺过我可以继续居住房屋。
王某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无争议,且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京市X区X号住房系被上诉人王某名下承租的房产,其有理应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某和收益的权利。虽然上诉人王某指出其与前夫王某(王某之子)离婚时约定继续居住使某北京市X区X号住房,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已知晓并同意该协议内容,故该协议所涉及北京市X区X号住房的约定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定王某腾退北京市X区X号住房,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胜
代理审判员王某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