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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李某甲、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乙与李某甲、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1)濮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再审申请称,其与边某某不是合伙关系,原审判决其与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要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李某甲辩称,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2年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应依法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01)濮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5月17日送达申请再审人李某甲。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于2010年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2年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立新

审判员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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