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略)大庆坪乡X村委会,住所地:(略)(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零陵区X乡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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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