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女,系曾某乙之母。
原告黄某丙,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曾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东放明(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乙、黄某丙诉被告曾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乙、黄某丙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乙、黄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曾某乙、黄某丙承担。
审判长殷飞龙
代理书记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戴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