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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乙、黄某丙与曾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曾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女,系曾某乙之母。

原告黄某丙,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曾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东放明(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乙、黄某丙诉被告曾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乙、黄某丙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乙、黄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曾某乙、黄某丙承担。

审判长殷飞龙

代理书记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戴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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