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美端,益阳市资阳区沙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文某与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友良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诉称,她与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月28日结婚,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于2005年外出打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被告皮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他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告文某与被告皮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结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取名皮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文某2005年起外出打工至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原、被告均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失去信心,并就离婚、小孩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皮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由
被告皮某抚养其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文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该款在2011年6月27日前付清。
三、家庭财产,现在各处的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
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文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友良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