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樊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某某在2011年3月24日前偿还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8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樊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到位标的款x元,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收到了全部标的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