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