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号码(略)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的纠纷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