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甲,男,37岁。
原告宋某乙,男,43岁。
原告宋某丙,女,42岁。
被告朱某某,男,约62岁。
被告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西侧(商丘市一高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润丰陵园殡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朱某某、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润丰陵园殡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起诉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德厂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张敏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