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明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
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龙,湖南中锋(略)事务所(略)。
相关裁判文书
»
陈某甲诉被告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
张某、王某乙、王某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毛某甲诉被告毛某乙、毛某丁农村土地承包合某纠纷一案
»
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