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住(略)。
被告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城东百合岭。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以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堂堂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邱华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