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确山县X乡X村委四组。
负责人张某乙,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刑彦堂,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确山县畜禽屠宰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确山县牧工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某戊,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确山县X乡X村委四组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王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