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县××局。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寇××。
被执行人马××。
申请执行人××县××局以被执行人马××未履行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县××局未提供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县××局作出的(××)罚字[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