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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申请执行马××土地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县××局。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寇××。

被执行人马××。

申请执行人××县××局以被执行人马××未履行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县××局未提供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县××局作出的(××)罚字[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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