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名安,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略)。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福利化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福利化工塑料制品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
审判长王某堂
审判员殷飞龙
陪审员莫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