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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福利化工塑料制品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名安,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略)。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福利化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福利化工塑料制品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

审判长王某堂

审判员殷飞龙

陪审员莫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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