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原告祖母。
被告陈某乙,男。
被告朱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准予减免。
审判员殷飞龙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