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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原告祖母。

被告陈某乙,男。

被告朱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准予减免。

审判员殷飞龙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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