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XX在本市X路X路口处,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XX,二人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4.98克,含有海洛因成份。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的证言笔录、证人孙X、王XX的证言笔录、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资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