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xx。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诉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聂xx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审判员林湘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