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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诉长沙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xx。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诉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聂xx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审判员林湘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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