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因故用木棍殴打其妻王××,致其四肢多处骨折。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四肢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害人王××自愿放弃民事赔偿权利,要求对被告人许某某从重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许××、许××、王××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许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辩称殴打王燕玲系因王燕玲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引起其不满才对王燕玲殴打虽与事实相符,但从其对被害人殴打的情节、手段来看,应从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