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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被告陈××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长杨长荣

审判员范晓红

人民陪审员杨序彬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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