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xx。
委托代理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所欠款项x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暂计算到2010年10月28日,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xx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之前向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支付35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121元由被告湖南省xx公司负担。鉴于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该款由被告湖南省xx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
三、被告湖南省xx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一、二项款项,则由被告湖南省xx公司向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
四、原告长沙xx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