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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许昌县某厂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志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许昌县某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男,55岁,汉族。

上诉人张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磊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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