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全权)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刘某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林
附法律条文: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刘某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