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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行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卜璇,湖南旷真(略)事务所(略)。

被告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1586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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