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5日育有一子周某某。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吴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未予准许。2011年4月29日,原告吴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某归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吴某某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等共计4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由原告吴某某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分两次将半年抚养费2400元打入被告周某某提供的账户;
三、个人(含小孩)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