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马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2009年6月15日,原告与长沙XX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XX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的智能多级精密过滤器两台、自动加药旁通型水处理器两台,总价款为x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98%,其余2%的货款作为保证金,保质期(24各月)满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XX公司预付了x元后,原告将设备运至约定地点,后双方未再履行该合同,XX公司尚欠原告设备款x元。2010年8月20日,被告就XX公司与原告的欠款问题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水处理器设备货款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x元未果,双方酿成纠纷。2011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11年5月5日前先支付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x元,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需在被告马某某付款后三天内安排人员对双方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被告马某某从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的设备进行调试,调试结果经湖南省气象局空调项目部签字验收合格后三天内,被告马某某支付剩余x元。
二、若被告马某某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约定的x元及剩余的x元,则应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
三、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予以放弃,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25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长沙X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