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某某、谭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志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5月20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谭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500元整给姚某某;
二、该纠纷案就此全部了结,双方协议人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志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