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姚某某、谭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某某、谭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志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5月20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谭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500元整给姚某某;

二、该纠纷案就此全部了结,双方协议人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志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