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春红,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6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2日同居生活,2005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唐某萍,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楠。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2008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被告唐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萍、唐某楠由被告唐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文某某给付被告唐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人民币。限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