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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盛与被告曹某冠、危某辉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46岁。

被告曹某某,男,46岁。

被告危某某,女,40岁,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以双方正寻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正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磊

人民陪审员王芳

人民陪审员廉基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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