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品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品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2011)浏民初字第77-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所有销售合同上第十一条均为“本合同纠纷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供方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下,原审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其一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原告以侵权之诉主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合同纠纷案件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浏阳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