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艳辉,湖南省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正世,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已与被告谢某某达成和好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进辉
代理审判员谢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欣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