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西。
负责人贾大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陶某某又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