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城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