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诉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3日,原告所有的车辆沪DXX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6月4日至2006年6月3日。2005年9月29日,原告投保的车辆在苏州吴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宋XX和李XX受伤,车辆受损。2009年3月1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李XX18,212.03元。另原告自己车辆受损,修理费为8,500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但被告一直未予赔偿。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8,500元。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

2、保险单一份,证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

3、(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证明车上人员受伤以及原告赔偿伤者的金额。

4、收条一份,证明伤者已经收到原告支付的赔偿款。

5、索赔申请书(2005年9月29日)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

6、发票及评估单各一份,证明车辆维修的费用。

7、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机动车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驾驶员及车辆基本信息。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车上人员受伤理赔款10,000元无异议。对车损险8,500元有异议,事故发生是在2005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修理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原告方自行修理没有经过被告认定,被告有权不予理赔,故原告主张8,500元车辆修理理赔没有依据。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2、3、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4、5表示不清楚,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估价人员不是被告所委托的估价人员,其所作估价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对证据4予以认定,证据5未经被告确认,而原告在该索赔申请书填写的日期2005年9月29日是事故发生日期,该日期不可能是原告向被告索赔的日期,故该索赔申请书无法证明原告何时向被告索赔,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6未经被告确认,本院亦不予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05年6月3日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车辆为沪DXX,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2005年6月4日至2006年6月3日止,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8,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元。2005年9月29日,被保险车辆在江苏省苏州市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二车部分受损,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宋XX和车上乘座人员李XX受伤。2009年3月10日,本院判决宋XX赔偿李XX18,212.03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4月30日,原告向李XX支付了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10,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车辆损失险理赔款8,500元,首先,原告自行委托的评估未经被告确认,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其次,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05年9月,而原告于2010年4月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险理赔款8,500元不予支持,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10,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元,由原告上海沙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英

书记员鲁晓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