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X。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8日作出的(2006)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6年5月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XX提出上诉,2006年12月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方陈XX自愿撤回对桐柏县人民法院(2006)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上诉,自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2006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准予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2006年12月16日本院将裁定书邮寄给陈XX收启。2009年9月5日再审申请人陈XX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现申请人陈XX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二年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张庆恒
审判员王群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