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被告彭某名下所有的望江铃木x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为x、车辆识别代号为x)及该车辆的牌照沪x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
二、将被告彭某名下的证券客户号为x内的股票x中国石化3700股及x世茂股份9400股过户至原告陈某证券账户内,证券客户号为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