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
审判员夏××
审判员沈××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