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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何××。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应偿还原告邓××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利息按月利率8.9‰的4倍从2009年1月22日计算至2010年4月14日),合计x元,此款被告刘×于2010年5月12日前还清。若逾期未付,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人民陪审员苏胜清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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