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路。
申请人窦××,男,住山东省安丘市X镇X村。
申请人彭××与被申请人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窦××所有的鲁x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窦××所有的鲁x号重型厢式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