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
被告黎某某,男。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中隆国际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龙新群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