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前支付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x元,双方关于劳动争议的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逾期如未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