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房。
被告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房,现于湖南省××监狱服刑。
原告宋××诉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纯、被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告宋××与被告章××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宋××与被告章××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张××(X年X月X日出生,女)由原告宋××抚养;
三、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章××按每月5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宋××,小孩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五、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嵘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睿